中国音乐学院成人招生简章
时间:2010-8-22 16:48:00 作者:向导
2010年中国音乐学院成人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的文件精神和北京教育考试院《2009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业余、函授学生。学习期限分别为:业余两年半、函授两年半。业余办学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管庄校区(朝阳区管庄西里20号,邮编:100024),函授办学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函授站(湖南、浙江、黑龙江、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安徽、海南等省)。
第三条学院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中国音乐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系、部负责人,学院纪检部门组成的成人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成招工作规章、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审定当年成招各专业招生计划、调整招生专业、确定录取原则。协调和处理成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
第五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成人招生办公室,成招办是学院成招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成人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拟报年度成人招生计划;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3、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处理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4、负责对招生试卷、分数、光盘数据等保存、发放、存档和保密工作;
5、根据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原则,组织好当年招生、录取工作;
6、做好年度招生总结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六条考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3、考生必须是经高考入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高校、民办普通
高等学校和独立院校的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和其它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
4、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服义务兵役,目前已退役人员。
5、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人员。
第四章专业加试及评分办法
第七条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加试内容进行招生考试。专升本专业加试内容包括:专业主科、视唱练耳(口试、笔试)、乐理和声共三项。
第八条各专业评委由招生委员会协调各系、部教学单位与校外专家,实行统一聘请。为确保评分公正,评委须签写《招生诚信协议》。
第九条评分办法
1、专业主科
(1)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最高分数为95分;最低分数为60分。
(2)采取去掉最高分、最低分、核算平均分的计算方式。
(3)核算分数一律由招生办组织实施、纪检员监督。
2、视唱练耳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笔试、口试各占视唱练耳总分的50%。及格分数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同层次各专业考生的分数平均值划定。
3、乐理和声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乐理卷面分数占70%;和声卷面分数占30%,及格分数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同层次各专业考生的分数平均值划定。
第十条招生中所用的笔试、口试试卷均采用题库制。各类试卷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命题,并确定相关专家对当年各类试题的难易度、区分度进行审定,确保标准化试题的准确性。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年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视唱练耳成绩、乐理和声成绩均达到当年及格线,以专业加试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层次、各专业当年的专业加试总分的及格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考生的数量、质量与计划数比划定。
第十二条各大专业主科成绩前三名的考生,适度降低其它科目成绩标准,经招生委员会审定后破格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择优录取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依次为第二、第三志愿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专业服从调剂,向其它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结果用邮寄方式通知考生。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学院的成招工作,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要发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当年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学费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音乐表演(声乐)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由学院统一进行声带检查。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第十九条学院网址:http://www.cnmcec.com
学院邮箱:cnmcec@126.com
招办电话:010-51436483
010-89908000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成人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院以往有关成人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执行。
中国音乐学院成人招生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